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醉汉闯进女浴室 女大学生裸体遭偷窥怒索赔

日期:2005-11-4 3:28:01  作者:  来源:人民网-江南时报  收藏此文到VIVI 添加到收藏夹

 

  本报讯 (记者殷文静) 南京某高校的一名大四女生,在一家浴室洗完澡后刚走进更衣室,突然闯进来一名中年男子,幸亏女服务员及时赶到,才将那名男子硬推了出去。事后,受惊吓的女生将浴室连同那名男子一起告上了鼓楼区法院。日前,此案经法院调解结案。

  今年1月22日下午,22岁的南京某高校大四女生叶茜(化名),来到城北较简陋的曹后旅社浴室洗澡。当她洗完澡走进更衣室准备穿衣服时,一名中年男子突然闯了进来。赤身裸体面对闯进来的男子,叶茜吓得不知如何是好。幸好浴室的一名女服务员及时进入更衣室,将那名男子推了出去并报了警。

  经警方查实,这名擅闯女更衣室的男子王某,今年42岁,是南京市浦口区人。王某在派出所作笔录时称,当天中午,他和舅舅一起喝了点酒。下午2点多钟来到曹后旅社浴室洗澡,由于进男更衣室必须经过女更衣室门前。当他走到女更衣室门前时,就鬼使神差地拉开了门帘,见只有一个漂亮女孩赤身裸体地站在里面,他就进去了,但并没碰到她的身体。根据王某的陈述,警方认定他是故意闯入女更衣室,对他作出了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。

  事后,叶茜越想越窝火,于是她找到浴室讨说法,但浴室没有给她满意的答复。今年3月,叶茜一纸诉状将王某及曹后旅社告上了鼓楼区法院,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261元,精神抚慰金1万元。

  法院受理案件后,却无法找到王某的下落,经公告送达后仍未出庭,也没提交书面答辩。叶茜认为,王某闯进女更衣室,侵害了她的隐私权,使她精神受到极大伤害,应承担责任。

  由于消费者是在经营者提供的特定服务场所进行消费,所以在履行服务合同时,经营者不仅要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,而且还须保证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期间的其他安全事宜,也就是所谓的连带义务,如财产保管或免受人身伤害等,否则应视为服务存在瑕疵。经营者作为提供服务的主体,确保服务场所的安全是其开展业务活动的基本前提,由其承担消费者的相应损失或损害符合公平原则。

  据悉,鼓楼区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了调解,最后浴室自愿补偿女生2000元,并承担一半诉讼费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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